师资队伍

合肥师范学院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11-11     编辑:  核稿: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关于加强

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院行〔2009〕35号)

 

各单位、部门:

《合肥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院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师范学院

                                        二〇〇九年十月五日

 

 

合肥师范学院关于加强

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教师的知识应用能力、实践组织能力和应用创新能力,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根据《合肥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培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院人〔2009〕6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和我省推进应用型本科教育的重大举措,立足学院师范性、应用型办学定位,紧紧围绕“培育新型师资,培养应用人才”的需要,按照“全面培训,重点培养,学以致用,确保实效”的原则,按计划、分批次,将教师派往生产和社会一线,进行实践锻炼和专业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应用型师资队伍,以进一步推动学院与社会组织和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学院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二条 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引进。今后年度进人计划中,要有计划地安排计划用于引进一批既有教师职务、又有实践背景的教师改善结构,对其中条件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进人条件,以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

第三条 聘请“双师型”教师。各系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小学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和职业技能教学工作,学院支持和鼓励各系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对从科研院所、企业和行业等外系统正式聘请的、在我院任教两年及以上的兼职教师,可以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由学院优先推荐参评教师系列职称。

第四条 加强教师的实践能力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及时间

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69年9月1日以后出生),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且不具备6个月及以上工程(理工类,下同)或社会(人文社科类,下同)实践经历的教师。

已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视同工程或社会实践培训已符合要求;人文社科类公共基础课青年教师参加实践培训按第四条2款第五项要求办理。

对应用型专业教师、担任应用型课程教师及担任应用型技能培训的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一般以学期安排);其他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其他教师在系部的统一组织安排下,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方式可灵活机动,实践时间不作统一要求。

(二)培训途径和方式

教师参加社会锻炼和实践培训应结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和岗位,面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具体工种、岗位,认真学习与实践。主要途径和方式包括:

1、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

2、到其他学校参加实践培训。

3、参加企业生产过程的技术革新或管理工作。

4、到大、中型企业的培训基地、车间、部门的具体工作岗位参加实践培训。

5、深入实际开展实质性的社会调查研究活动,并取得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业务报告或调研报告。

6、师范类专业教师社会实践锻炼可采取与中小学联合开展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也可与指导学生认知实习和毕业实习相结合,带领学生跟班实习的时间可列入社会实践时间合并计算。

7、到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街道、社区组织参加实践培训。

8、教材教法的教师,必须具有基础教育教学经验,没有基础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必须在中学进行为期一年的教学、学习、观摩和交流,增强对基础教育实际的了解。

9、其它有利于提高教师应用实践教学能力的岗位锻炼和实践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考核

第五条 教师实践能力培训由人事处负责,教务处、科研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配合,各系(部)组织实施,各教研室具体落实。

各系(部)应按照学科、专业特点,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目标,教师个性化发展要求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实践培训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每学期结束前,各系(部)应着手安排和编制下一学期青年教师参加实践培训的具体实施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单位、岗位、工种和内容要求等,指导各教研室具体落实,实施计划分别于每年3月15日及9月15日前报人事处。各教研室应认真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培训计划,进行过程指导并参与培训考核。

  第六条 各系(部)要精心组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现在岗教师在4-5年内完成实践培训。

 第七条 各系(部)结合学科及专业特点,积极筹建相对稳定的教师实践基地,并与基地签定培养协议,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每个本科专业原则上至少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

第八条 参加实践能力培训的教师需与实践基地商定实践岗位和内容,签订工作任务书,并送所在系(部)和人事处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实践地点原则上以合肥为主;参加合肥市以外的实践活动,原则上以参与横向合作项目为主,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合作单位提供住宿等条件。实践期间的教学任务由系(部)合理安排。

第十条 实践期满须提交书面总结和实践基地的实践鉴定,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考核鉴定表》。

第十一条 各系(部)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主要由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和教研室主任等组成,通过走访考察、审查培训总结和答辩等,结合培训单位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和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继续教育要求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参加实践能力培训的教师在实践期间享受在岗教师校内津贴待遇。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师应用实践能力培训专项经费,纳入教师培养培训经费统一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的实践生活补助和车旅费,实践结束后经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学院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因考核不合格延长实践时间或重修者,其延长或重修期间不享受在岗教师岗位津贴及相应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应从学院事业发展和自身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践培训的重要性并积极主动地参与,要根据学院、所在系(部)、教研室的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岗位以及知识能力结构和个性化发展需求,积极参加实践培训,制定详实的实践培训计划,参与确定培训单位和岗位等,主动联系落实好培训单位的指导老师,虚心学习、认真实践、勤奋思考、注重实效,圆满完成实践培训任务和要求。

第十六条 完成实践培训考核后,青年教师参加实践培训的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包括个人总结、考核记录和结果等,各系(部)应及时完善、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35岁以下青年教师来院后须担任班主任、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以进一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了解,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岗位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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