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将《合肥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及假期待遇的暂行规定》(院行〔2008〕34号)中第五章第十七条有关产假的规定调整如下: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对2016年1月16日以后已请产假的教职工,可以按以上标准续假,办理程序不变。
合肥师范学院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