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工作

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2-03-12     编辑:  核稿: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政〔2012〕1号)

 

各单位、部门:

《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已经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服务保障教学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效能,规范教职工,特别是管理服务人员劳动纪律,在《合肥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及假期待遇的暂行规定》(院行〔2008〕34号)、《合肥师范学院关于做好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暂行办法》(院行〔2008〕35号)和《合肥师范学院关于认真做好教职工考勤工作的通知》(院人〔2009〕23号)的基础上,就教职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考勤补充规定

1、工作日内每个部门必须安排人员与教学作息时间同步上下班,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要按此要求轮流值班,院长(主任)要实行坐班制。

2、上班(或开会)迟到5分钟及以上视为迟到,下班提前5分钟及以上视为早退。

3、迟到或早退达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4、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记旷工半天。

5、未经请假不在岗上班视为旷工。

6、开会未签到,会前未办理请假手续作缺席记录,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

7、学校对上班、开会等迟到、早退、缺席等现象,将根据会议签到、检查记录等予以校内通报。

二、考勤通报结果使用

1、一年内有1天旷工记录或被通报批评2次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一年内有2天旷工记录或被通报批评3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3、一年内有3天旷工记录或被通报批评5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和职务。

4、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或被通报6次以上的教职工,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并书面上报学校审批后,退出现工作岗位,其日常管理参照《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违纪人员绩效津贴按照相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6、因单位职工缺勤严重,学校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的,取消单位和领导个人年度评优资格。

三、考勤督查

1、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考勤工作负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对单位内部工作纪律涣散,多人次被通报批评的,学校领导将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2、校人事处、监察室、组织部、办公室组成校考勤督查小组,负责管理服务人员考勤监督与检查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考勤抽查,校考勤督查小组将做到“两及时”:一是考勤抽查结果及时行文通报;二是各单位每季度上报的考勤情况及时在人事处网页公示。

四、本补充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及假期待遇的暂行规定》(院行〔2008〕34号)、《合肥师范学院关于做好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暂行办法》(院行〔2008〕35号)和《合肥师范学院关于认真做好教职工考勤工作的通知》(院人〔2009〕23号)继续执行。校内其他通报结果的使用可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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