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队伍

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学院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的通知(校人〔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04-03     编辑:徐玉林  核稿:徐玉林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取得博士学位者(以博士学位证书落款日期为准),须按本办法重新签定协议后,方可兑现有关待遇。

特此通知。



                                               合肥师范学院

                                               2019年4月1日


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教职工培养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改善教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学位结构,提升教职工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建设一支质量高、能力强、有特色、规模适度,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教职工队伍,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两级管理、分类支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学校对重点、新办、紧缺专业教师及表现优秀的管理服务人员优先支持培养。年龄超过50周岁的教职工,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历学位申请。

第三条 坚持合约管理原则,申请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在职培养培训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不按期履行协议手续人员,不予补签协议,不报销培训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坚持有序原则,教职工培养培训应有序进行,新进教职工来校工作满四年后方可进行学历学位进修;前一次培养培训结束满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培养培训。两类或多类培养培训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进修单位派送等特殊情况除外。辅导员及管理人员任满四年后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其中管理人员及报考非思政专业的辅导员须报考攻读学校急需专业(博士比低于35%)博士,报考前应联系好校内教学单位,博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履行转岗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培养培训中的学历学位及访学进修单位,境内应选择双一流高校、重点科研院所或具有学科行业特色的研究机构,境外应选择教育部批准的高校或知名科研机构,其中博士后研究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市或周边地区。

第六条 教职工培养培训坚持在职为主,脱产为辅,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

第二章 培养培训类型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培养培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

主要是指教职工攻读博、硕士学历学位。

(二)非学历进修与培训

1.国(境)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及合作研究、单科进修;

2.为期3个月以内的国(境)内专业、课程及教学技能等短期培训。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修养。培养培训应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为专业建设所需,需报经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和学校研究同意。

第九条 具体条件:

(一)在职攻读博、硕士学历学位人员需师德表现良好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其中辅导员任期内须有1次以上的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

(二)管理服务人员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申请学历学位进修,有关申请材料于报名截止前20天提交人事处初审。处、科级干部申请学历学位进修,须同时报请校组织部审核同意。

(三)申请国(境)内外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及单科进修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份左右适时发布编制下一年度教职工培养培训(学历学位及访学)计划的通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汇总有关材料按时报送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再行公布执行。申请人未经学校批准或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进修申请人,应在录取后的一个月内持邀请函或合作研究项目证明等材料,前往人事处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人员须在审批阶段签订协议,协议自申请人被正式录取之日生效。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人在培养培训期间享受学校规定的待遇,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职务晋升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培养培训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如实记录并按要求报送教职工培养培训情况。各单位应加强对培养培训人员的管理,对脱产培训一年及以上人员应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培养培训资格。对不服从管理的,所在单位有权建议学校终止培养协议。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

(一)在职读博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除录取通知书或协议书有特殊规定外,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学费先由本人垫付,按期取得学位返校工作后,给予学费实报实销,最多3万元封顶,另给予2万元奖励。无需学校分担博士培养成本的,学校给予3万元奖励。

在职读博人员学成返校当年,学校通过优先支持其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教科研项目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科研资助。

(二)全脱产读博

1.申请人因读博申请辞职的,学校与其解除一切关系,办理离职手续。

2.申请人需转递档案但希望毕业后能返校工作的,学校与其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在读博期间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待遇按外聘教师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管理。符合高校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可申报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要有两年以上的聘用协议合同)。申请人博士毕业后按当年人才引进政策办理入职手续,按入职当年引进人才分类认定给予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待遇。

第十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国(境)内单科进修、访学及合作研究。国(境)内单科进修及访学人员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并返校工作后,给予报销学费的60%,逾期不予报销。国(境)内合作研究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访学、单科进修及合作研究

(一)公派出国(境)访学及单科进修

1.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访学,资助期限一般为1年,学校资助其出国前的外语培训费和教材费;

2.校派出国(境)访学及单科进修,是指学校指派的国(境)外访学和单科进修,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申请人出国(境)前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凭省外办审批件办理借款手续。以项目形式出国(境)访学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项目支付。校派或以项目形式派出国(境)访学人员资助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就高给予生活补贴并报销出差地与目的地之间往返一次差旅费;

3.申请自费但以校派形式出国(境)访学及单科进修人员费用自理。

(二)国(境)外合作研究,国(境)外合作研究费用自理,合作研究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费用自理,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九条 短期培训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费用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完成培养培训计划者,其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须于培养培训协议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报到,并提供学习成绩证明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境)内外单科进修、访学及合作研究学成后需经所在单位和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并符合报销条件者,凭上述有关材料前往人事处办理费用报销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人员,第一学年脱产学习期间,教学科研人员可免教学工作量,不免科研工作量。其他学年教学科研人员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应不少于所在单位平均教学工作量的75%,不免科研工作量,未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量者,按照学校绩效分配办法及所在单位二次分配方案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二、三学年申请继续脱产读博、读硕人员,不承担教学工作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基础性绩效、业绩津贴及有关奖励(含一次性奖励),不免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但未能按时履行协议手续和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私自参加培训人员,学校将视情停发全部工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达到辞退条件的坚决予以辞退并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对于隐瞒不报甚至发生“吃空饷”的单位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报请学校对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境)内外单科进修、访学,国(境)外博士后及合作研究人员,一般不安排教学任务,不免科研工作量。国(境)内博士后及合作研究人员原则上要兼顾教学科研工作。

第五章 服务期

第二十五条 各类培养培训人员不论是否学成,均需增加相应服务期限,其中博士增加8年,硕士增加5年,国(境)内外单科进修、访学、博士后及合作研究增加2年。培养培训前未完成的服务期限,须继续完成。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教职工不得以调出、辞职等方式离校,特殊情况如经学校研究同意,除退回培养培训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学费、读博奖励、科研启动费等费用外,必须缴纳服务期不满违约金,违约金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夫妻同调我校或学校为其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及就业的,如作为人才引进的一方在服务期内调离,其配偶必须调离学校,否则学校将予辞退。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的培养培训,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培养培训参照在编人员管理,博士毕业后若满足当年人才引进条件,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申请入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请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教师进修规定》(院行〔2007〕40号)、《合肥师范学院管理服务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暂行规定》(院行〔2008〕1号)及《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院人〔2009〕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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