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队伍

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人〔2019〕26号)

发布日期:2019-05-16     编辑:徐玉林  核稿:徐玉林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合肥师范学院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师范学院

                                                  2019年5月15日


合肥师范学院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加强人才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落实人才项目实施责任,根据国家和安徽省人才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人才项目主管部门的不同类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人才项目(含人才称号)。本办法适用于上述各级各类经学校组织申报、评选、推荐、获批的人才项目(含人才称号)。

第三条 人才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绩效导向,避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实施综合评价,注重考量负责人的师德师风表现及其对学校发展尤其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贡献。

(二)坚持分级管理,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涉及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重要项目等须由党委审定,其它人才项目由学校统筹、部门(学院)协作、负责人实施。

(三)坚持动态管理,加强人才项目的立项、中期、结项等过程管理,对存在有违师德、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的人才项目予以撤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人才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各级各类人才项目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人才项目管理工作,各单位职责如下。

人才办:负责组织申报、评选、推荐、跟踪各级各类人才项目;协调各级主管部门并跟踪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政策变化;协调各项目实施单位抓好人才项目的申报、选拔、推荐、实施、检查与评估工作。

财务处:负责人才项目有关经费的预算与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市以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经费下达、财务报销、经费核销等相关事宜,掌握开支标准、范围及经费使用情况。

科研处:负责审核项目申报人员的学术业绩和学术不端等情况。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人才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本科及研究生教学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等。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项目实施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申报、选拔、推荐、实施与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统筹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凝练学科方向,认真梳理现有队伍情况,认真研究制订科学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依托人才项目,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现有人才队伍的培养。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推荐各级各类人才项目人选。推荐人选原则上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后报送人才办。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协助申报人员凝练特色、突出亮点,对答辩、评审环节进行指导。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含人才称号)原则上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同意或报请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进行推荐。省教育厅等单个厅局或学校立项资助的各类人才项目(含人才称号)可经职能部门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遴选推荐。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人才项目入选后,用人单位应在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与入选者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任务书(协议)经本人及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人才项目入选者(以下简称入选者)的思想政治与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其爱岗敬业,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建立管理预警机制,对入选者实行跟踪管理;协调各方资源,支持帮助其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入选者须接受学校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认真完成人才项目工作任务。项目研究成果均须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人才项目实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凡遇下列情况,入选者及所在单位需及时向人才办反馈:

(一)采取重大措施,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的;

(二)项目实施方案需要调整变更的;

(三)遭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争取到国家和省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的;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人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更改项目研究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变更申请。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人事关系变动(调动、辞职)离开原单位的;

(四)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十五条 人才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中止或撤销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三)组织管理不力。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仪器设备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人才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开展年度进展(中期)和终审考核,向人才办反馈考核结果,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人才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根据人才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规定予以缓发、停发项目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计划等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根据各级各类人才项目管理规定,报请人才项目主管部门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相关经费。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人才项目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分期分批拨付。入选者是人才项目经费使用的和审批的责任主体,应遵守经费使用相关规定,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省高校拔尖人才培育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和“136人才项目工程”等由学校自筹经费的人才项目,其经费使用由人才办负责审批。学校财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统筹规划,人才办将不定期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人才项目经费明确要求作为科研经费的,按下达经费额度划拨立项,学校不收取项目管理费。经费使用按主管部门规定或本办法执行。凡使用人才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细致维护。

第二十一条 人才项目经费明确要求用于入选者的生活津贴、一次性生活补助、安家补助等,按下达经费额度及规定方式发放至个人。

第二十二条 人才项目经费重点资助学术交流、校外调研、论文或专著的出版、专利申请等。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资料购置、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科研成果的印刷、审稿和出版、发表费用,与科研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费,文献检索费,信息通讯费,信函、包裹的邮寄费,学术刊物的订阅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是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以及必要的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三)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以及燃油动力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协加工费,以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差旅费是指为从事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数据采集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数据采集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对难以取得住宿费或交通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国外调研考察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国家和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执行过程中组织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开题报告、学术研讨、问卷调查、成果鉴定等学术会议费用,具体按《合肥师范学院科研业务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校科〔2017〕3号)有关要求执行。

(七)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各级各类人才项目,如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可按规定合理设置劳务费比例。学校自筹经费的人才项目不得开支劳务费。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纵向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如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合理设置咨询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教科〔2017〕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相关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筹解决经费的人才项目,实行经费列支管控,具体如下:

(一)原则上禁止列支管控及专用设备、劳务等费用。

(二)确需购置管控及专用设备的,由项目负责人向人才办提出申请,由人才办会同所在单位和职能部门审核,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从学校有关专项资金中协调经费予以购置,所购置设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申请人享有优先使用权,所需经费额度将从申请人项目资助经费中扣除。

(三)人才团队等集体项目需要外请专家咨询的,可列支不超过10%的咨询费,但应事先报备,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办公用品费用应小于资助经费的3%。

(五)理工科可按照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列支耗材费用,人文社科一般不得列支耗材费用。耗材及办公用品学校定点或统一采购,不允许自购。

第二十四条 报销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和劳务等没有正式收据的费用时,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以及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人才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被中止、撤消项目的结余经费和向原项目负责人追回的不合理开支的经费,人才项目管理部门收回作为学校人才项目发展基金。项目主持人调离学校且预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其下拨经费由主持人支配,配套经费由人才项目管理部门收回用于学校人才发展基金。

第六章 经费预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编制人才项目经费预算。人才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项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经批复后的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调整手续。属于学校权限内的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填报《合肥师范学院人才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人才办和财务处审批后执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事项,要经分管人才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5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预算调整,要经分管人才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调整事项需报项目来源部门审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交人才项目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十九条 人才项目完成后,人才项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人才项目的结余经费,如项目下达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项目下达部门对结余经费无明确规定的,划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再研究和滚动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由学校自筹解决经费的人才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统筹使用。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中止、撤消的项目,不得使用结余经费,剩余经费转入学校人才发展基金账户,或按规定退回。

第七章 结项验收

第三十条 人才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才办提交项目结项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厅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结项验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校级及其他人才项目的结项验收由人才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3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结项验收。

第三十二条 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将记录到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凡经认定已经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颁发项目结项文件或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结项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项验收:

(一)未完成《人才项目申请书》规定任务的;

(二)提供的结项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擅自修改《人才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项目实施中存在学术不端,有违学术道德的。

第三十四条 凡是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视情况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申报人才项目的资格,同时记录信誉档案。

第三十五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作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单位报送学校。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XX人才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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