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
皖人发[1998]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8]43号
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现就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52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延退的范围、对象:高教、科研、卫生(限于四所医学院校)三个系列的在岗在聘正、副高职人员。仅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退。
二、高级专家在达到六十周岁时,申报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点工程的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项目短期内又不能完成,退(离)休后会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2、带博士、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主要指导教师,退(离)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
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三、高级专家延退的期限,由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决定,一般只批准一至二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1、2款规定的高级专家,其延退期限最多以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和研究生毕业时间为止。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原则上每人只批准一次,极少数表现突出的正高职专家最多延期两次,但其延退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个别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批准后,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暂缓退(离)休,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和著述工作。
四、担任高校校级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如需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应单独行文,在报送政府人事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五、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应由其所在学校征求本人意见后,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属再次延退的为上次批准的延退期限)的前三个月将下列材料报送省教委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未经审核的,不得径报省人事厅审批。
1、高级专家本人有效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
2、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及高级专家本人担任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证明材料;
4、带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情况说明;
5、《高级专家延期办理离、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6、其它与延退有关的材料。
六、高级专家延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不得为了个别人延退而特意安排他们承担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同时,要加强对延退后高级专家的管理,工作上要与在职人员一样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