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工作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1     编辑:  核稿:     浏览次数: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高级专家延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延退的程序

   高级专家延退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延退期限等按省教委教人〔1998〕43号文件执行,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属再次延退的为上次批准的延退期限)的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延退的主要理由,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初审后,报学院研究审批;

(四)人事处将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审核;

(五)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所在单位。

二、申请办理延退的工作要求

(一)高级专家延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延退后高级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培养。

   三、原《合肥师范学院关于教授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暂行规定》(院人〔2007〕12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师范学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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