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13号)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改革前政策规定可以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发放补贴,经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工作单位负责发放。
自2014年10月实行养老保险政策起至2020年8月,我校共有89位退休人员符合发放条件。暑假期间,人事处和财务处积极准备申报材料,上报教育厅和人社厅审批,并向财政厅争取了专项经费2086179.00元。经学校审批,目前已由财务处发放至退休人员校内工资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改革前政策规定,退休时可以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有关工作人员(范围见附件),在改革后退休时,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岗位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可提高的退休费比例×240。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放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岗位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提高的退休费比例。
三、按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和提高的退休费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按照附件1所列条件计算,提高后的比例已经达到100%的,不再按照上述第2条规定按月发放。
该项费用已于9月10日发放至退休人员校内工资账户,请各单位告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注意查收。如有疑问,请与人事处联系。联系人:胡琳琳;联系电话:0551-63822091。
请各单位将此通知精神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发放范围和计发比例
人事处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