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8年度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5     编辑:陈帅帅  核稿: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人事档案是教职工个人学习、工作的真实反映,是职务职称变动、工资调整、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根据《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文件要求,为了充实、完善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就做好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集范围

本次收集的材料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所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收集范围是:

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相关部门);

2.考察、考核、鉴定材料(组织部、人事处);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纪委);

5.学历学位材料—特别是在职进修已经毕业回校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处);

6.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培训材料(相关部门);

7.职业(任职)资格材料(人事处);

8.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人事处);

9.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相关部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等;

10.政审材料(组织部);

11.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组织部);

12.表彰奖励材料——一般为省级以上奖励(相关部门);

13.涉纪涉法材料(纪委);

14.招录、聘用材料(人事处);

15.任免、调动、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组织部、人事处);

16.辞职、辞退材料(人事处);

17.工资、待遇材料(人事处);

18.出国(境)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19.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组织部、宣传部);

(详细归档范围见附件2)

二、相关要求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材料左边应留有25mm-30mm的装订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字迹工整、清晰,无破损、残缺,审批单位意见、公章齐全,要求填写的表格材料一般不留空格。除证书、证件需复印归档外,一般不能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使用复印件存档的,须经所在单位验证后经办人签字盖章,注明复印时间。

2.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教职工本人将人事档案材料交各单位兼职档案员汇总,连同《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起报送。

三、其他事项

1.收集时间:2019年5月6日-5月17日

2.联系人:胡琳琳

3.联系电话:63822091

附件:1.《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登记表》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摘选

 

                                                          人事处

                                                        2019年5月5日

  • 附件【附件.docx】已下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