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宣传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4     编辑:徐玉林  核稿:徐玉林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培养培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并予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宣传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重视并做好培养培训的管理服务

(一)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各单位在收到文件通知后,应尽快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解《办法》,做到学习宣传全员覆盖不遗漏。

(二)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单位应根据《办法》和学校有关要求,重视并做好对教职工培养培训的管理服务,加强培养培训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坚持标准、分类支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对师德和工作表现优秀、学科专业发展急需的教职工优先推荐支持培养。

(三)做好计划审核报送。各单位应根据《办法》和学校有关要求,做好年度培养培训计划的审核报送,督促申请人员与学校签订在职培养培训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各单位应根据《办法》和学校有关要求,如实记录并按要求考核并报送教职工培养培训情况。对脱产培训一年及以上人员应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培养培训资格。对不服从管理的,所在单位应建议学校终止培养协议。

(五)杜绝“吃空饷”情况。各单位应加强培养培训人员的协议管理,对于私自进修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发生“吃空饷”的单位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报请学校对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二、鼓励培养,积极做好培养培训人员待遇保障

(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人在培养培训期间享受学校规定的待遇,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职务晋升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因攻读博士学位需要调离(人事档案调离学校)但希望毕业后能返校工作的申请人,能在读博期间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严格备案审批并予协议管理,待遇按外聘教师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高校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可申报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办法》中“以项目形式出国(境)访学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项目支付”,具体指的是由人事处牵头申报获批的“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国外访问研修项目”或学校指定的人才项目。利用其他个人科研项目出国(境)访学或合作研究的经费资助不执行《办法》标准。

(四)《办法》中“第二、三学年申请继续脱产读博、读硕人员,不承担教学工作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基础性绩效、业绩津贴及有关奖励(含一次性奖励)”,停发的基础性绩效、业绩津贴和有关奖励(含一次性奖励)不予补发。

(五)《办法》规定:“各类培养培训人员不论是否学成,均需增加相应服务期限”。

三、做好传达,按要求履行协议和学费报销手续

(一)《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签订校内博士进修协议人员需持原协议换签新协议,未签订校内博士进修协议人员需补签协议。取得博士学位后凭协议给予学费实报实销和奖励,交通、食宿等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二)有关人员应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30日期间至行知楼1808办公室办理协议签订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如有逾期,原已签订校内博士进修协议人员按原协议报销学费,未签订校内博士进修协议人员按照《办法》规定,视情停发全部工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达到辞退条件的坚决予以辞退并追究有关经济责任。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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