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退休教授校内延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人〔2011〕17号)
各单位、部门:
《合肥师范学院退休教授校内延聘暂行办法》已经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合 肥 师 范 学 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合肥师范学院退休教授校内延聘暂行办法
为适应学院快速发展,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参照省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的高校高级专家延退条件,结合我院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现状,建议设立退休教授校内延聘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教授办理校内延聘手续。
一、校内延聘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二)符合省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的延退条件,已经省教育厅批准办理过一次延退手续;
(三)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突出;或带博士、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主要指导教师;
(四)院级以上学术带头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或在院系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所在院系工作亟需。
二、校内延聘期间待遇
(一)工资按国家规定退休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再扣缴;
(二)院内绩效津贴和相关福利享受在编职工同等待遇。
三、办理校内延聘程序
(一)本人在达到省教育厅批准的延退期限的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延聘的主要理由,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初审后,报学院研究审批;
(四)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所在单位。
四、有关事项要求
(一)退休教授校内延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
(二)退休教授校内延聘一次审批期限:1-2年;延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再次申请校内续聘,但年龄在拟聘期内不超过65周岁;
(三)退休教授校内延聘后须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和指导学科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等工作,年终考核参照在编职工进行,考核结果作为院内绩效津贴发放及续聘的重要依据;
(四)各单位要关心校内延聘教授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培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