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6〕41号
来源:http://rcc.aust.edu.cn/info/1162/1303.htm
(关于申报人年龄界定问题,经2017年4月7日下午16:05电话咨询省人社厅专技处62663176答复,计算到当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才高地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加快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在我省科学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发挥领军和示范作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后备人选”)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在我省科学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发挥骨干作用,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工作,应坚持突出贡献、注重业绩,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各选拔120名。
第五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范围为: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其中,带头人一般须从后备人选中选拔产生。
第七条 带头人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发挥学术和技术领军示范作用;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除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岗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或已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获得1项以上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承担国家社科、艺术基金重点项目,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或2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二、三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且为主要完成人。
(三)在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1项以上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四)在教育教学、临床医疗、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训练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具有较强理论研究能力,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或称号。
(五)长期在生产操作一线工作,具有精湛的技术技能,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并转化应用,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成果奖项且为主要完成人;或获得国际技能大赛优胜名次、全国技能大赛前三名;或主持编写行业技术标准、企业先进操作工法、岗位疑难问题诊排等规程资料,并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培训;或承担国家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任务,年均培养高级工、技师100人次以上,被所在企业认定为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后备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岗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创新性科技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社科、艺术基金一般项目,科研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或2项以上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一、二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三)在承担省、市重点工程、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等项目中,获得发明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及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且为主要完成人。
(四)在教育教学、临床医疗、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训练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后备培养潜力,曾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或称号。
(五)在企业、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技术革新、技艺传承方面业绩突出,领衔承担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任务,年均主持完成技改项目不少于5个、组织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300人次以上;或参加国际、全国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名次;或开展技艺传承工作,近两年所带徒弟在国家(行业)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五名、在省级(行业)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应突出业绩能力、成果应用和转化等,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成果应用和转化的成效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对长期在科研、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人才,同等条件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采取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设区的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填写《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人选情况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和设区的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组织专家评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并组织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配合。
第十四条 经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人选名单,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议后,在其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批准后,颁发“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四章 培养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实施“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计划”,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科研项目。有重点、有计划选派部分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参加学习培训、专题研修和科技合作、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积极发挥我省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在培养和使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中的作用,大力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优先支持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承担国家或省、市及有关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任务需要,组建以带头人或后备人选为核心的科研技术团队,赋予他们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优先提供急需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支持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承担本单位重点课题、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攻关。
第十九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应充分发挥在本学科、专业的领军作用,主动承担科研任务;发挥个人学术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提供咨询和服务;准确把握本学科、技术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带动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可优先推荐申报“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安徽技能大奖”等。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建立人选档案,详细记载人选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情况及年度、周期考核情况等,作为人才选拔和对人选资助、奖励、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健全完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信息库,建立联系服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周期考核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核办法按照基础研究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强调社会评价的原则,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考核周期为5年,时间从被批准取得资格的次月起计算。
带头人在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其资格予以取消。
后备人选在考核周期期满后仍未被选拔为带头人的,其后备人选资格自动终止。在下一轮选拔推荐时,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后备人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变动工作岗位,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自动终止:
(一)已列入公务员序列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二)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已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的;
(四)未经组织批准,长期不在本岗位工作的;
(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六)其他自动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违法等违背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应具备条件者,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或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取消其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收回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皖政办〔1996〕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