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

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0     编辑:徐玉林  核稿:徐玉林     浏览次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合肥师范学院“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合肥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合肥师范学院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大力弘扬人民教师爱岗爱生、敬业奉献、为人师表的优良传统,激励广大教师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意识,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打造一支新时代“四有”好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德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来校工作五年以上,职业道德高尚、先进事迹典型的在职教职工。近两年获得“学陶师陶—三育人”先进个人或“学陶师陶—师德先进个人”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第五条先进个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教学相长,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崇尚学术道德,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知荣明耻,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勇挑重担。

(四)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尽职尽责,精益求精,做好本职工作;真心关爱学生,严慈相济,公平公正,尊重、爱护学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积极承担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领路人,学生满意度高。

(五)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协同创新;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不骄不躁,无违反学术道德和教学事故情况发生。

(六)近三年在校教学考核和综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六条“师德先进个人”评选由党总支组织,各分工会积极配合,评选表彰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评选前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教职工进行“四有”好老师标准、学陶师陶、师德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传达评选办法和相关通知精神,认真布置评选工作。

(二)推荐阶段

各单位根据评选办法和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民主推荐,研究提出候选人,在本单位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及相关事迹材料报院工会。

(三)评审阶段

院党委成立评选工作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工会、办公室、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负责人为成员,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评选,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审定。

(四)表彰阶段

评选结果在校园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党委发文公布。学院将在教师节前后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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