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特殊工种,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作采取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四、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4年以上并在转正定级后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达到下列年限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20年(或在本工种工作15年)并已在本等级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已在本等级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为鼓励工人学技术、出成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可放宽3年申报高、中级工考核的年限条件。
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五名现仍在所取得成绩的技术工种岗位上的;
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如系集体完成应是该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现仍在所取得成绩的技术工种岗位上的;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现仍在所取得成绩的技术工种岗位上的。
上述放宽年限条件可以是首次申报考核高、中级工,也可以是申报升级考核,但申报升级考核必须是在本等级岗位上所取得的成绩。
五、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技工和普工的界定原则,在《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种目录》下发前,按照1992年8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予补考,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考核。
(三)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即“以工代干”人员,不得申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四)从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交分配到技术对口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工作满一年后可直接定初级工。
(五)已获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因工作需要,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之间调整、调动而改变了工种的,须在改变工种后下一年度重新申报考核现工种的技术等级。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不论其是否改变工种,均须在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年限条件后,重新申报考核技术等级。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暂不能申报技术等级考核。
1、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2、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尚在处分期内的。
上述情况,须待处分期满一年或解除处分以后,经单位批准,方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
六、组织实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设在政府人事部门。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以上技术职务的考核工作,由省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2、行署、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直驻地方的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和所辖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高级工的考核工作,由各行署、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3、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中、初级工的考核工作,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定编的基础上实行定员定岗,与工人技术等级岗位相一致。今后在定员定岗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技术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四)凡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必须由本人申请,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考核合格后,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技术等级考核年限条件,填写申报技术等级考核资格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培训、考核(考试)合格,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
(五)凡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予考核确定技术等级。
培训的计划、内容、教材等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统一考试。
(六)各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技术工种的培训考核点,并由人事部门颁发委托证书。培训考核点按照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委托安排,承担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
(七)在实施中,对考核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八)对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或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各单位必须按照皖人福(1995)45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和复核认定。
对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以下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在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技术等级的(包括个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按复核认定不合格者处理。
(九)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