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皖统〔2006〕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氛围,更好发挥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从事统计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统计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统计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统计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水平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按照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统计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 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统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熟悉统计制度、方法、规定。
3、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4、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省或2项市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付诸实施。
3、参加完成1项省或2项市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经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以上统计课题研究,经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提出创新性建议经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统计质量具有明显效果,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6、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被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第六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评审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获1项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或2项省优秀统计科研项目奖。
(三)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以上统计课题研究,经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被省政府或国家统计局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论文4篇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四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五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取得非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统计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十八条 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三)所称“市”是指:省辖市。
(四)所称“公开发行的报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和省(部)级以上专业报纸(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论著须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五)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统计系列评审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