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

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11     编辑:  核稿:     浏览次数:

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皖人发[2004]8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德才兼备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市(设区的市,下同)政府人事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级别、条件和申报材料、时间、地点,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本细则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原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样见附件1)。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表样见附件2)。

3、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表样见附件3、4)。

4、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和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或实例材料。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7、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

同级别转系列、专业评审的,应出具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及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业绩情况等材料。

(二)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考核后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出,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写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县(市、区)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呈报;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

(三)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县(市、区)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呈报;人事档案放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呈报。当地无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呈报。

三、受理

第十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对口受理本系列、专业评审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评委会组建单位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二)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呈送的。

(五)对非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超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申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系列评委会受理,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评审,专业评委会不得受理。

第十三条 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评委会组建单位同意送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

四、考试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未列入国家和省通过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应根据评审专业特点,推行考评结合,对申报评审人员进行必要的综合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测试申请人实际学识和能力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及考试形式、内容、合格标准,由授权组建评委会的政府人事部门确定。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形式。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未参加统一组织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另安排补考。

五、评审

第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主动自觉接受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拟定考试、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通知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审会。考试、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管理权限报送政府人事部门。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后,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论文水平鉴定,组织相关知识考试。

论文水平鉴定,由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负责评价。必要时,另请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统一送审,申报单位和个人送审结果无效。

按有关规定申请人必须进行答辩的,或专业(学科)评议组、评委会认为申请人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通知申请人到会答辩,不按时答辩的不予评审。

(三)召开评委会前,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组织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笔试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成绩)分别送达评审委员。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标准条件,分组审阅申请人材料,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在审阅申请人材料时,发现不完整、不齐全的,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进行复议。

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人事等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六)评委会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日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下列材料上报审批部门。

1、评审情况综合报告。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表样见附件5)。

3、《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表样见附件6)及软盘。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

6、破格人员审核同意评审签章材料。

7、有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将拟批准人员姓名、单位、资格名称以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等通过上网等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若举证清楚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即行批复。

经审批部门核准公布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若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或未经审批部门核准公布,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接到批复10日内,将取得资格人员名单通知呈报单位(未通过人员须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人评审材料清理后按原呈送渠道退回。批准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其他个人提交的材料、证件退还申请人。未通过人员的材料凡涉及有组织审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意见,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只退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其他退还本人。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到评委会组建单位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委托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一)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

(二)在本单位评委会评审范围,但担任本单位正、副职领导职务的。

(三)其他文件规定需要委托评审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个别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不能评审的,由省人事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高评会代评。省直单位、市、县(市、区)无相应专业中、初级评委会的,由省直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由中直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各有关评委会应按本细则规定受理评审。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评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公布。

七、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人事部门视情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2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费用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包括相关知识考试)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

第三十条 评审费只限于评审事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不得铺张浪费。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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