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档发〔2014〕1号
各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档案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档联发〔2006〕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档案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8日
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该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部门、各类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档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敬业、协作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水平考试等条件
(一)按照规定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应级别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并办理免试审批。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参加档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五、六、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系统的研究,具备熟练获取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的能力。
2.掌握本专业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够运用其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⒊能够指导馆员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辅导和技术指导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2项。
⒉参加完成1项以上档案工作创新项目,并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广的。
⒊参加完成2项以上档案工作试点项目或科研项目,并经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应用。
⒋主持编制2项以上或参加编制4项以上市级以上档案工作发展规划、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方案,经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
⒌负责3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2千件以上,并填补馆藏空白;或负责4项以上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4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3万件以上;或负责档案修裱或修复、仿真复制工作,完成档案修裱或修复、仿真复制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10万条(件)以上;或负责电子文件接收或移交工作,接收电子文件总数达到10万件以上或移交电子文件总数5万件以上。
⒍开发或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解决档案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广。
⒎负责编纂档案史料汇编30万字以上,并出版发行;或著有3项以上档案开发研究成果,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或电台、电视台等公开媒体刊播。
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获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⒐负责组织、设计、策划面积300㎡以上档案展示馆,主持2项以上档案基本陈列和专题展览工作,并有1项以上展览获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⒑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以下其中3项者:
⑴ 承担档案征集工作,征集档案总数达到1千件以上。
⑵承担档案接收工作,接收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⑶承担档案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⑷承担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编制了3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检索条目总数达到2万条以上;或汇编档案史料8万字以上。
⑸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3万条(件)以上。
⑹承担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方案、技术工作规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5件以上,并付诸实施。
⑺承担电子文件接收或移交工作,接收电子文件总数达2万件以上;或移交电子文件1万件以上。
⑻承担档案修裱或修复、仿真复制工作,完成档案修裱或修复、仿真复制总数达到3千件以上。
⒒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以上组织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 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10万字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直接(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五、六条和第九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2项;或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加市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
2.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广。
⒊负责主持下列业务建设中的1项,并取得工作经验,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1)负责4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3千件以上,并填补省内馆藏空白;
(2)负责6项以上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8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6万件以上;或负责档案修裱或修复、仿真复制工作,完成档案修裱或修复、仿真复制总数达到2万件以上;
(3)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20万条(件)以上;或负责电子文件接收或移交工作,接收电子文件总数达20万件以上或移交电子文件10万件以上;
(4)负责编审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档案史料汇编50万字以上。
⒋负责组织、设计、策划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档案展示馆,主持3项以上档案基本陈列或专题展览工作,并有1项以上展览获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⒌主持编制省(部)级档案工作标准及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档案工作发展规划、重大工作方案3项以上,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
⒍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国家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著(译著)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10万字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3.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论著发表时间,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以及必要时现场勘查证明。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的解释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二)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三)主持和参加:主持指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指具体承担项目调研、立项,拟订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并承担实施工作的人员。
(四)论著: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档案教材等不在此列。论著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五)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年刊、论文集等)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同一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一篇。每篇论文须在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
(六)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
(七)基本任职年限:指聘任为馆员职务满5年。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的若干问题说明
(一)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二)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三)项目主持人指第一完成人,参与人指其他完成人。
第十四条 原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时,转岗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后并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资格,且转岗前后合并计算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十五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十六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时,须被聘任为馆员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皖档联发〔20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