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发〔2018〕112号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我校对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进行了调整:
1.本次调资从2019年1月1日起进入工资单发放,并补发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共计6个月的新老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同时按本人增资的12%补扣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8%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4%为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
2.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工作安排,从2019年1月1日起,我校教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每月应缴金额个人部分将根据应发工资按比例计算的金额进入工资单扣缴,不再执行预扣标准。
同时,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每年将根据省社保局工作安排同步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