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退休同志: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正陆续分批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一位退休人员切身利益,许多退休老同志对此也十分关心。借此,我们把与退休人员直接相关的几个方面政策作一简要介绍,请您一阅。
一、关于改革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根据《决定》和《实施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退休时为编制内职工),继续保持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不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但是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退休待遇发放方式。现有退休待遇中符合基本养老金支付条件的,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但不符合基本养老金支付条件的,仍然由原渠道解决。二是退休待遇调整政策。退休待遇不再随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而进行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一同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二、关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待遇问题。对这部分人来说,除了退休待遇发放方式和调整方法发生如前述变化外,最重要的是退休待遇的计发政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改革后,这部分人不再按照本人退休前工资计算退休费,而是改为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改革前本人的连续工龄)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本人职业年金积累计发职业年金。同时设定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对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实行“保底限高”政策,使其基本养老金与改革前退休的同类人员保持平衡。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调整是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进行安排的,方法是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称(岗位等级)定额调整。改革后,《决定》明确规定“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2016年国家关于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以后年度我省将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启动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原则上在每月的15日左右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回民补贴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仍由原渠道支付。为确保您的基本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请您与单位核实您的发放银行、银行账户、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并通过您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局申报。如以后发生银行卡丢失补办等信息变动时,务请及时与所在单位联系,由单位到省社会保险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有关事项。安徽省社会保险局承担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办事窗口设在长江中路333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服务大厅。您如有疑问也可来电咨询。
联系电话:62677222(政策方面),62659563(业务经办)。
公交路线:17、122、126、133、162、701、901路到三孝口站下沿长江中路步行200米即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在工作中还会存在疏漏的地方,欢迎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便于我们继续改进和提高。
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安徽省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