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坚持立德树人,树立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多元评价标准,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均应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其中省管干部由上级有关部门考核。教职工按教师岗、专业技术辅助岗和行政管理岗三个类别进行考核,专职辅导员按行政管理岗类别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双线岗位职责要求,工勤人员纳入行政管理岗进行考核。双肩挑人员按所聘用的两个岗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二)待聘人员。
(三)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四)擅自离岗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见习期、试用期内的人员,应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经学校同意参加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综合其学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考核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本年度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是否参加考核尊重本人意愿。
第六条 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调入人员,由其调入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调入不满半年的,其调入前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级。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借调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第七条 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考核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突出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第九条 年度考核标准根据岗位特点,按照分类分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核定,分为教师岗、专业技术辅助岗和行政管理岗三个类型,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一)优秀等次: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满负荷或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二)合格等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等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综合得分为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
(四)不合格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失误;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综合得分为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第十一条 获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优秀等次的人数划分根据各单位工作状况,并兼顾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人员合理确定,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皖教工委〔2020〕98号)第七条规定的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违规兼职兼薪的。
(四)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不落实教学任务,出现其他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科研工作考核连续2年为“不合格”的,第二年考核当年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造成旷工事实,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的,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七)其他经所在单位考核工作组或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完成所承担的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没有发生违反校规校纪情形,年内获得以下表彰或业绩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指标不占二级单位指标数由学校直接划拨):
(一)国家级人才入选者。
(二)获得国家级表彰(不含协会奖)的,或国家教学名师获得者。
(三)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皖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特支计划”项目、省杰青入选者,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四)安徽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得者。
(五)以第一申请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的。
(六)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
(七)主持获得一类科研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者当年横向合作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不低于400万元(文科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主持人。
(八)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的;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全文)发表论文或作品的。
(九)考核年度内科研成果转让到帐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成果第一完成人。
(十)其他取得对学校事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业绩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
第四章 考核组织和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院长负责具体实施,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7-11人组成;部门考核工作组由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各单位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细则,经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并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六条 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要求,注重工作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考核中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的,为保证测评的公正、公平,测评中给被评议人打60分以下的,须具名并说明理由,否则作废票处理。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单位动员部署、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二)个人总结。
1. 教师岗:被考核人从师德师风、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人事考核系统填报个人业绩并进行自我评价。
2. 专业技术辅助岗:被考核人从日常工作和科研工作两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人事考核系统填报个人业绩并进行自我评价。
3. 行政管理岗: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人事考核系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进行自我评价。
(三)考核打分。教职工在本单位述职汇报,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评。各单位考核工作组对照考核细则进行核实认定,作出量化打分。
(四)拟定考核等次。各单位考核工作组拟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对于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要书面说明理由。
(五)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各单位、部门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核。
(六)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
(七)公示。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通知本人后,如对其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其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绩效津贴发放、评奖和评优等直接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任期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二级单位绩效分配中可以予以奖励,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仅发基础性津贴。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非在编聘用人员参照在编人员进行考核。合同工由用人单位依据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确定是否续聘和核发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考核,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裁量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校政﹝2019﹞4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考核政策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