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3号)

发布日期:2018-06-29     编辑:徐玉林  核稿:     浏览次数:

来源:http://www.ah.hrss.gov.cn/web/news/2426/132013.html

                             皖人社发〔2018〕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0日

 

                       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其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统一管理;

(二)评委会组建层次与权限相统一;

(三)公平、公正、民主、择优和德才兼备;

(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评委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二章评委会组建

第五条评委会原则上按职称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不得跨系列、跨专业(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六条组建评委会时,应明确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级别、评审区域、人员范围等内容。高一级评委会可评审同系列同专业本级及以下级别职称。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七条评委会可以常设,如因特殊情况,经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也可以临时组建或随时调整、撤销。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中)级职称评审专家;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有能力实施职称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四)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

第八条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组建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承担,也可委托人事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承担。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条件;

(二)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法纪观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九条职称管理部门一般对评委会实行三年一个周期的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要对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委会保留、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处理意见的依据。

第十条组建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材料应包括拟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状况、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专家等材料。符合评委会组建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备案:

(一)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直部门(单位)、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组建中级职称评委会,由省辖市部门(单位)、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三)组建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省辖市和县(市、区)部门(单位)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评委库设立

第十一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申请组建评委会时,应设立具有一定数量的担任本专业相应或较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委会评委库。评委库由正副主任人选、委员人选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选三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学科)评议组规定人数的2至3倍设立。

第十三条设立评委库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和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成员的年龄、专业、学历、职级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一般性专业评委库中,同部门、同单位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一)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本系列(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委库,须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中级评委会评委库。由本系列(专业)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初级评委会评委库。由本系列(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入选评委库成员须在职在岗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

(四)能正确掌握和准确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政策,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

(六)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取得职称未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十六条评委会评委库的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评委库成员推荐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送相应评委会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评委库成员根据备案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情形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整。评委库成员增补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评委会及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评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出席高、中、初级评委会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17人;按行业或相近专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13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11人;

(二)中、初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9人。

评委会人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评委会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学科)组成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议,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专业(学科)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其对申报对象的评议意见是评委会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无论赞成与否,都须提交评委会评议表决。

第二十条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须由3名以上具有本专业(学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出席评委会的委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委员,须在评审会议召开前,按下列办法产生:

(一)高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高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委员外)随机抽取。

高评会设在省辖市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高评会所在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高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中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省直中评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省直主管部门,省辖市中评会由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中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

(三)初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省直初评会由省直主管部门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省辖市、县初评会由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的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在抽取高、中、初级评委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时,同单位(部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产生后,评委会因故推延一周以上的,其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重新抽取。

抽取的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充调整评委,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参与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评委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委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委员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专业评议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多于三分之二。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次。

第五章评委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所有出席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第二十七条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八条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归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含评委发言摘要和评审讨论情况)、投票结果、申报人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填写评审表及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三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参加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评审的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准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徇私、放宽评审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五)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或直接关系人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受理举报并负责核查和处理。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对评委会组建单位无故连续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征信共享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职称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皖人发〔2004〕80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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